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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6/7 文章来源:  点击:1777次
2016年3月22日
 
问题一:一般在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物业服务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员工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物业服务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物业服务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依照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对于与员工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保留么?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劳动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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