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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0/12 文章来源:  点击:1611次
2016年9月22日
 
问题一:业主未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但是拖欠公摊水电费,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业主分摊公摊水电费用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拖欠该项费用的,不属于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规定,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业委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其他业主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违规的业委会委员承担什么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以向县区房管部门要求依据前述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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