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水电周转金、装修垃圾清理费、打墙费是否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律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规定,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不再列入政府定价范围,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均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按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收取业主水电周转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打墙费,未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
问题二:小区及附属设施的公共费用分摊办法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律师: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