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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6/12/20 文章来源:  点击:1832次
2016年12月12日
 
问题一:没有相关事实也没有相关证据,小区业主发布公告诋毁物业服务企业的,该业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没有相关事实和相关证据,小区业主以书面形式诋毁、诽谤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二:侵犯物业服务企业名誉权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名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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