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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2894次
2017年12月11日
 
问题一: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市住房局有什么监督和惩戒措施?
律师: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市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项目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问题二: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什么救济措施
律师: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住房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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