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电动车起火问题频发!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喜报丨协会党委所属3个党组织获命名南宁市直机关“示范党支部”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1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2/7/19 文章来源:  点击:791次
2022622
 
    问题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产权只登记一个业主,在产权登记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业主大会、参选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律师: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业主”的范围,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业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
 
    问题二:《民法典》实施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否能继续适用?
 
    律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尚未废止,除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民法典》为准之外,其他规定仍继续适用。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