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企业:
应大家要求,我会于5月5日以函件的方式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反映了物业服务企业普遍关心的“营改增”中代收代缴水电等相关费用的增值税发票问题。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针对我会提出的问题,做了书面答复。答复意见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等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等,在没有新政策明确之前,可暂时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垫付资金;
(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物业公司收取的代收手续费收入按“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