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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业服务企业被撤 相关者3年不得从事老本行
时间:2008/9/19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唐正芳 2008年08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物业服务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近日南宁市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南宁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房产部门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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