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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即将出台多项本土性物业管理新规定
时间:2009/9/14 文章来源:王橙澄/新华网/20090914
 

合法使用业主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可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近日,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建设厅验收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的客观需要,设立了一些新制度。该"条例"经贵州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条例"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应当组织实施临时物业管理,即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情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决定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和依法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等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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