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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的建议
时间:2016/8/8 文章来源:  点击:1828次
 
各会员企业: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向辖区内工程机械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以解决非诉阶段、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从而有效维护企业债权。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送达难”在非诉阶段体现为部分业主逃避债务,拒绝签收物业服务企业的各种文件,包括催款通知等,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难以实现。在仲裁、诉讼和执行阶段体现为案件受理后,无法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如果业主在外地,还要耗费时间、人力,提高经济成本去送达,仍然可能被拒收。如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因此,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这样就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可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在南宁市江南区有管理项目的,今后在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建议按照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予以落实,在其它城区有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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