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业主为未成年人的,其如何在业主大会中行使投票权?
宋菲律师:业主未成年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自2010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的规定,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委员空缺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6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进行换届选举的,是否要向房管部门进行报告?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7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2010年3月11日现场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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