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
文 件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南价格[2007]103号
★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三、根据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制定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