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电动车起火问题频发!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喜报丨协会党委所属3个党组织获命名南宁市直机关“示范党支部”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6/2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473次

2008年4月11日上午9:00—12:00

       纠纷1:如何处理业主欠费的问题?

       某小区内100多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达半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交费通知后,已有部分业主补缴物业服务费,但仍有部分业主未补缴所欠的费用,能否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律师:以公司的名义发函催缴欠费,减少欠费的业主数量。对多次催缴仍未补缴的业主,可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发出后,会有部分业主补缴所欠的费用,这样可以进一步减少须起诉的业主总数,降低起诉成本。

       纠纷2:员工拖欠公司采购物资款,可否起诉?

       某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名员工拖欠公司采购物资款近5000元,其身份证及欠条均押在公司。

       律师:如果该员工没有财产可抵偿,那么物业服务企业胜诉后法院也无法执行审判结果。

   纠纷3:车辆丢失谁之过?

   某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凭牌出入”的车辆管理制度。某业主的摩托车丢失后,凭出入牌向该物业服务企业索赔。

   律师:如果该企业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管理职责并且无过错,则不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一部分损失。由于该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尽管不必全额赔偿,但仍须赔偿一部分部件。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