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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6/2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4061次

2008年4月11日上午9:00—12:00

       纠纷1:如何处理业主欠费的问题?

       某小区内100多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达半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交费通知后,已有部分业主补缴物业服务费,但仍有部分业主未补缴所欠的费用,能否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律师:以公司的名义发函催缴欠费,减少欠费的业主数量。对多次催缴仍未补缴的业主,可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发出后,会有部分业主补缴所欠的费用,这样可以进一步减少须起诉的业主总数,降低起诉成本。

       纠纷2:员工拖欠公司采购物资款,可否起诉?

       某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名员工拖欠公司采购物资款近5000元,其身份证及欠条均押在公司。

       律师:如果该员工没有财产可抵偿,那么物业服务企业胜诉后法院也无法执行审判结果。

   纠纷3:车辆丢失谁之过?

   某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凭牌出入”的车辆管理制度。某业主的摩托车丢失后,凭出入牌向该物业服务企业索赔。

   律师:如果该企业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管理职责并且无过错,则不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一部分损失。由于该企业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尽管不必全额赔偿,但仍须赔偿一部分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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