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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7/12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083次
 

问题一: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中,开发商在提交资料方面有什么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问题二:街道办会在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什么时间开始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问题三:原业主拖欠物业费,新业主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宋菲律师: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新业主对原业主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物业服务企业与新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原业主追讨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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