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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7/12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987次
 

问题一:在计算业主投票权数时如何认定业主?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问题二:对于房改房由谁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南宁市售后公有住房也适用该办法并应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和资料?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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