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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7/12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923次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性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哪些?

宋菲律师:依据《消防法》第十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问题二:消防部门针对物业小区的消防隐患通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进行整改需要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不同意使用该项资金,业主大会的决议是否合法?

宋菲律师:我国《消防法》中所规定的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在确定存在消防隐患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提下,业主大会作出不同意使用该项资金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决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所作出的违法决议也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三:对于类似按照消防部门通知的消防整改等事项紧急事项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按照消防部门通知须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备等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紧急报告,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南宁市市财政部门预先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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