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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9/1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941次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期限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什么事项?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物业服务企业依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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