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按照保安行业协会推荐的样式自行制作保安员服装,并在服装上添加本企业的标志?
宋菲律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保安员服装设计作品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按照保安协会推荐的样式制作保安员服装的,存在侵犯保安员服装设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提供的服务的保安员是否可以采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的措施?
宋菲律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可以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保安员可以采取该规定中的措施。但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该条并没有规定保安员进行安全检查可以以开包查验的方式进行,建议以通过安检设备的方式进行。
问题三: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另一物业服务企业派遣保安员,在该被派遣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区域提供服务,这是否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5条关于在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规定?如果不违反,派遣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就该派遣事项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宋菲律师:上述情况属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5条所规定的“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的情形。
问题四: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如果在办公楼或大厦的保安服务中,发现或疑似有人偷窃物品,可否请其将所带的包、箱或袋子打开并由保安员实施查验?或者由其本人自行将身上所有的物品掏出备查?
宋菲律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出现问题中所出现的情况,保安员没有权力要求对方开包进行查验或者以限制胁迫的方式要求对方自行将身上的物品拿出来备查,保安员应当报警予以处理,由公安机关来实施调查。
问题五:如果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发现疑似小偷偷窃,该人不能拿出证明该物品(如车辆)为自身财产的依据或者证明,可否将该物品扣留?这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第2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宋菲律师:首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其次,法律也没有规定物品的权利人要随身携带物品的权属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不能以对方不能拿出证明该物品(如车辆)为自身财产的依据或者证明而将其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