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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9/16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446次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都要承担责任?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由员工自己承担。

问题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业主损害的,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宋菲律师: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业主伤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比如应当派遣有上岗证的员工但实际派遣来没有上岗证的员工等情况),在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赔偿的部分。

问题三: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追偿?

宋菲律师: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况的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立法部门的意见倾向于已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与劳务派遣公司均签有劳务派遣协议,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该事项的处理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在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中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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