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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9/27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713次
 

2010925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形成监控影像资料要保留多长时间?

宋菲律师: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向企业主张加班费,涉及员工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的证据应由企业还是员工提交?

宋菲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物业服务企业不提供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与员工就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该协议是否有效?

宋菲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员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均为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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