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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12/31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3016次
 

20101227

 

问题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可以幢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宋菲律师: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问题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但无法将征求意见书送达部分业主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的照片应注意保留作为已通知业主的证据。

问题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部分业主不参与表决,导致相关事项因达不到法定比例而不能通过,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因此,对于尚未制订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新小区,在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可以明确约定未参与表决的票数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以方便相关事项的表决;对于已经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小区,可以针对上述事项予以修订,但在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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