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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2/1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2612次
                                                   20111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是否有向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义务?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有该项义务。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5条、第6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时应当附送业主大会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业主故意打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行政责任方面,侵害人要承担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经鉴定受害者构成轻伤或者以上的伤害的,侵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三: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车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是否能向物业服务企业追偿?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丢失的,保险公司自向业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业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车辆没有另行订立保管合同,对车辆的丢失也不存在过错的,保险公司向物业服务企业追偿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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