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6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2/1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3003次
                                                   20111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是否有向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义务?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有该项义务。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5条、第6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备案时应当附送业主大会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业主故意打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行政责任方面,侵害人要承担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经鉴定受害者构成轻伤或者以上的伤害的,侵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三: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车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是否能向物业服务企业追偿?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丢失的,保险公司自向业主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业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车辆没有另行订立保管合同,对车辆的丢失也不存在过错的,保险公司向物业服务企业追偿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