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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2/15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3002次
 

2011211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物业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包括哪些?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问题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是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问题三: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查验费用由谁承担?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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