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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3/21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3042次
 

                                                                                                       2011311

问题一:对于分期开发的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的业主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宋律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问题二:商场一二楼间有电梯供顾客上二楼,一楼的业主要为电梯分担公摊水电费吗?

宋律师: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电梯属于共用部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楼的业主要为电梯的使用承担费用。

问题三:小区内的车辆越来越多,业主是否可以利用小区内的空地用作车位?

宋律师: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目前在实务中可以参照办法的该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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