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问题一:目前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达到多少符合要求呢?
宋律师:根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007年10月1日以前预售的项目,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原则上按规划总平确定,但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预售的项目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问题二:小区内的车位有空余的,是否可以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宋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时候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宋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