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7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4/7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整理  点击:3072次

 

2011330

问题一:目前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达到多少符合要求呢?

宋律师:根据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007101日以前预售的项目,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原则上按规划总平确定,但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2007101日以后预售的项目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问题二:小区内的车位有空余的,是否可以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宋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在什么时候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宋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