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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8/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2537次


20117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对业主购买的车位或者车库收取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

宋菲律师:业主购买车位或者车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车位或者车库的收费事项。

问题二:在住宅小区中,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车辆停放费是否属于保管费用?

宋菲律师: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不属于保管费用,业主如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并缴纳保管费用。

问题三:有关部门要临时占用小区道路的,是否要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的,应当按照约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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