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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10/14 文章来源:  点击:2615次


20111011

 

问题一:在南宁市的居民住宅小区可以新设有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吗?

宋菲律师:依据20119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不含单一产权的居民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至楼顶的商住楼;(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主体建筑;(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项目是指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使用煎、炒、炸以及烧烤等烹饪方式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项目。饮食服务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大排档、快餐店、小吃店和提供饮食服务的宾馆、酒吧、咖啡厅、茶馆等。

违法新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业主将禁止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给他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处罚吗?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禁止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他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违反该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租、出借物业给他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或者异味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饮食服务业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要采取什么措施?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依法向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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