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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7/4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4014次

6月11日上午9:00—12:00

       纠纷1:法院执行力不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维权?

       某物业服务企业起诉欠费的业主,并取得了胜诉。但该业主提出抗诉后,法院即不受理也不执行判决,致使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维权。

       律师:通过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城区政府与法院沟通,使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纠纷2:业主转让房屋后,所欠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律师:应当向房屋原来的业主追回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并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房产证、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交费截止日期的凭证。

       纠纷3:业主未办按揭,物业费由谁承担?

       某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1万元的首付后,一直未办理按揭手续,且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也未对此房产另作处理。物业服务费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收缴物业服务费。

       纠纷4:房屋长期丢空,业主联系不上,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处理。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但“公告送达”花费的时间较长,费用也较大。另外,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在快递单证上写明具体催款内容,并留存作为诉讼依据。

       纠纷5:怎样保留经营服务权?

       某物业包括商场物业和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企业除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外,还提供招租、活动策划等辅助经营服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即将成立,并计划重新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能够继续为提供招租、活动策划等辅助经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怎样运作?

       律师:由于该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辅助经营服务依附于物业,如果业委会成立后由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则不便于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辅助经营服务。因此最好是争取竞聘为该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如果未竞聘成功,该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委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具体的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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