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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11/2 文章来源:  点击:2908次


20111026

 

问题一:某小区业委会临时决定要召开业主大会,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呢?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欠缴物业服务费的的业主是否符合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应当符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问题三: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是否要将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附送业主大会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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