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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12/26 文章来源:  点击:2727次


20111122

 

问题一:南宁市以外的其他的广西地级市是否可以按照《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部分规定执行?

宋菲律师:《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适用于南宁市,不适用于南宁市以外的其他的广西地级市。

问题二:物价上涨,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过多长时间才调整?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但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问题三:业主的身份如何确认?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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