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6 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工会赋能添动力,互助同行稳发展”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8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1/12/26 文章来源:  点击:2979次


20111211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某些专项服务委托其他公司办理合法吗?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问题二:小区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要多少业主同意呢?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车辆是否有保管义务?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在没有签订保管合同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过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