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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3/12 文章来源:  点击:2546次

2012222

 

问题一: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房屋买受人是否是业主的范围?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问题二:业主大会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呢?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问题三:拖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是否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依据该规定,拖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不具备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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