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
问题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某些事项上发生争议,业主委员会声称要自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是否可以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宋菲律师:可以。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
问题三:小区内业主将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的租客是否要承担物业服务费?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在业主与租客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前提下,租客与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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