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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4/5 文章来源:  点击:2748次

20123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开设分公司,分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宋菲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可以自身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新入职的员工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形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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