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0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10/25 文章来源:  点击:3041次

 

20121011

 

问题一:物业小区内的物业使用人(不是业主)是否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使用人也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的管理规约,否则要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小区业主追讨物业费之前是否要先行向业主进行催交物业费?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追讨物业费诉讼前应当向业主书面催交物业费。

问题三:员工入职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以避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