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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10/29 文章来源:  点击:3516次
 

20121025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中,原业主拖欠了物业费,新业主是否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宋菲律师: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新业主对原业主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物业服务企业与新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此事项有特别约定之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原业主追讨物业服务费。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宋菲律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审核新入职员工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问题三:在物业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试用期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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