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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11/21 文章来源:  点击:2850次

 

2012119

 

问题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将于2012121日实施,该办法中是否有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专门规定?

宋菲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问题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中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宋菲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的前述规定要注意什么事项?

宋菲律师::《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履行该义务,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等相关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制止和报告,保留相关制止和报告的证据,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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