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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2/12/5 文章来源:  点击:3048次

 

20121122

 

问题一:对于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物业服务企业想先予以招用,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内的业主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向什么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业主拒绝服从车辆出入秩序管理,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影响通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物业小区属于公共场所,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业主通行,扰乱物业小区秩序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对于影响小区通行的业主,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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