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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6/25 文章来源:  点击:2884次

2013425

问题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哪些行为受到禁止?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物业共用部位的范围是什么?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问题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是什么?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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