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科学防治蚊虫,高效防控基孔肯雅热”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依法用工管理效能提升”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灭蚊防蚊工作的倡议书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12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6/25 文章来源:  点击:2750次

2013522

问题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问题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是什么?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和通道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空调系统、给排水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音乐背景系统绿地、水箱、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问题三:哪些费用不能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宋菲律师:依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