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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7/23 文章来源:  点击:3153次

 

第12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3年7月11日
问题一: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黄映彬律师: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吗?
黄映彬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
问题三:如何才能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黄映彬律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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