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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3/9/27 文章来源:  点击:3542次
12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39月11日
 
问题一:按南宁市的规定,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黄映彬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收费规定:按月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0/.月;按次收取机动车车位租赁费的,可在不超过南价格[2009]20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能收取非机动车车位租赁费,可按南价格[2009]200号和南价格[2010]43号文规定收取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问题二:按南宁市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按什么标准向装修住宅的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黄映彬律师: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进行装修住宅的业主收取最高不超过3/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
问题三: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什么岗位上实施?
黄映彬律师:根据20121228日修订、20137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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