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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4/2/12 文章来源:  点击:2616次

20131111

问题一:业主大会的权利是否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代为执行?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据此规定,业主委员会代业主大会执行事项的范围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具体授权;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项。

问题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谁所有?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的服务报酬如何确定?

宋菲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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