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问题一:业主能否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黄映彬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不能以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问题二:小李2011年5月1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物业公司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20日,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物业公司拒绝。小李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问,小李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黄映彬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物业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物业公司未依法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小李并未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13年9月离职后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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