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14年6月23日
问题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建设单位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参加投标?
律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即招标人)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不得参加投标。如果参加投标的,也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问题二:李某2010年8月1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物业公司一直未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李某因个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41000元。李某的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物业公司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即2010年9月1日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未依法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李某如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数工资,应当在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某直到2014年8月1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