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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9/20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4833次
 

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

纠纷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一致,可否要求开发商支付其差价?

       某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比其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低。该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由开发商支付其间的差价,但是开发商至今未支付该部分差价,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该笔款项?

       律师:可以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要求开发商支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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