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南宁市主城区住宅小区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2025年南宁物业行业“最美劳动者”选树结果的公示
关于举办2025年创建“红色物业示范点”对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物业行业“最美劳动者”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季园林苗木补种补栽及养护管理要点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1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8/9/20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648次
 

2008822(星期五)上午9001200

纠纷1:小区内夫妻吵架、业主打架等问题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已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进行处理,但小区的业委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当,如何应对?

       律师:向业委会把申辩理由讲清楚:物业服务企业并非执法机构,只需做好预防管理和维护措施,协助业委会进行管理。

纠纷2: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被划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拒绝了该业主的要求,现在该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否起诉该业主?

       律师:建议不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因起诉的费用较高且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得不偿失。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