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
问题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哪些需要经过两个三分之二通过,哪些需要通过两个半数通过?
律师: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问题二:业委会委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按照《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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