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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4/11/5 文章来源:  点击:3533次

2014年10月11日

问题一: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作为原告提出与业主有关的诉讼?

律师: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条件之一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提起出与业主有关的诉讼。

问题二:开发商在竣工交付小区房屋后,能否再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重新配置?

律师: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开发商对物业管理用房无处分权,无权申请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在于促使管理人对居住环境进行管理,满足全体业主对居住环境安全、健康、便利、舒适需求所必需的场所,其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依《物权法》的规定,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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