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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4/12/1 文章来源:  点击:2538次

20141121

问题一:按照南宁市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能否自行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律师: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在经业主大会授权后决定对停车服务实行收费的,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问题二:本次调整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非机动车包括哪些车型?

 律师: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此外,摩托车虽然属于机动车,但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问题三:在住宅小区中,对于非机动车有哪两种停放服务收费方式?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为进入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停放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并按停放者要求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可收取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只为停放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而不提供保管服务的,只可收取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物价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时已考虑了保管成本、丢车风险等因素;如果收取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就要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在住宅小区之外的其他停车场(包括利用人行道或其他公共设施、场所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及医院、市场、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设立的停放保管非机动车辆的场地)应向非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停放保管服务,并可收取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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